星期一, 7月 10, 2006

厚德退聯會組織章程

臺北縣厚德國小退休暨離職教職員工聯誼會組織章程(95年2月24日大會修訂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臺北縣厚德國小退休暨離職教職員工聯誼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:結合退休暨離職教職員之智慧、經驗,繼續探討教育、奉獻社會;並聯繫、增進同事情誼,謀取更多互相切磋的機會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厚德國小學(三重市忠孝路一段70號)。
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 激發會員繼續學習。
二、 鼓勵會員繼續為教育服務。
三、 增進會員聯誼活動。
四、 謀求會員基本權益。
五、 其他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五條:凡曾任本校教職員退休暨離職者皆得為本會會員(以下簡稱會員)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一、 出席會員大會,參與討論及表決。
二、 選舉或被選舉以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 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的各項活動。
四、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的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會規並協助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 繳納會費。
三、 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或臨時性任務。
四、 依本章程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八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本會會員之資格。
一、 拒繳會費者。
二、 書面聲明退會者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九條:本會設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工作幹部。
第十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二月由理事會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如有全體會員三十人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時,理事會應召集之。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修改本會章程。修改章程時,以會員過半數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同意。
二、 選舉、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聽取理、監事會及工作幹部年度報告,並有質詢及請求答覆之權利。
四、 審查本會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。
五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由大會選出七人組成,候補理事三人,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遞補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由理事會中推選一人擔任之。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長代理之。理事會於一、四、七、十月份各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開會時須有理事、監事出席人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第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大會及臨時會。
二、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 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改進事項。
四、 管理本會之經費。
五、 處理其他本會會務。
第十六條:監事會由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之,候補監事二人。監事會由監事主席召集。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遞補。監事主席由監事會中推選一人擔任之。監事會於一、四、七、十月份各由監事主席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聯合召開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情形。
二、 稽查經費收支及決算。
三、 移付理事會執行改進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設幹部數名:名稱、工作、性質及成員由理事會決定再聘之。
第十九條:校長、家長會長由大會聘請為榮譽會長。
第二十條:曾對本會有貢獻者,得由理事會聘為本會顧問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廿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會費:會員之常年會費二佰元。入會會壹佰元、活動費視實際支出繳交。
二、 本會得接受符合本會宗旨之捐款。
三、 基金及其孳息:本會為推動會務之需要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得募集基金。
四、 其他收入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廿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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